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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臺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臺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灣省行政區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旅遊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旅遊業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旅行社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證明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與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七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以全省各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 ; 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每一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至少三名,至多不超過七名,並依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依下列標準派遣會員代表,負擔本會會費。
一、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 7-30家,指派三名,負擔會費新台幣18,000元。
二、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31-50家,指派四名,負擔會費新台幣24,000元。
三、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51-70家,指派五名,負擔會費新台幣30,000元。
四、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71-90家,指派六名,負擔會費新台幣36,000元。
五、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91家以上,指派七名,負擔會費新台幣42,000元。
六、團體會員所有會員家數111家以上,指派八名,負擔會費新台幣 48,000元。
第十四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所訂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會員名冊,以憑重新核定應派會員代表人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依該團體會員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手冊刊登會員家數核定,在同一年度內,所選派之會員代表名額不再變動。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經團體會員選派後,原派團體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表,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者,原派之團體會員應予改派。
第 廿 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銷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廿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廿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為當選。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顧問若干名,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職或解散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淮者。
六、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卅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推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第卅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事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支出。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 ,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第卅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監事主席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次定期會議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或監事,若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五、○○○元,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依照第十三條規定繳納之。
三、政府補助費。
四、會員捐助費。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三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四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淮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台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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