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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06-01-23
內容 :
主旨:
導遊人員(包括華語)執行導遊業務時,應依規定佩掛執業證,請遵照辦理。
說明: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3條及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9條定有明文:「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導遊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交通部觀光局查核。」違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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